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是,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国家立法是提供服务的地点的立法——巴西批准的《哈瓦那国际法公约》 WhatsApp 数据 中规定的所谓“属地标准”(布斯塔曼特代码,1928)。 然而,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,制定了一项特别法律(1982 年第 7,064 号),以处理当时遇到的具体情况,包括雇用和调动工程和土木建筑工人从事大型建筑项目。国外的基础设施建设,尤其是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。毫不奇怪,新的监管框架被称为“Lei Mendes Júnior”,这是一家当时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大型建筑公司。 相抵触的集体 该法律除了规定一些具体保障外,例如适用巴西社会保障立法、以本国货币确定基本工资(但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强制调整)、权利额外的转会费、在巴西享受定期休假以及雇主有责任支付返回该国的费用,还根据最优惠规范的原则,为劳动立法的普遍适用制定了不同的标准: “巴西劳动保护立法的适用,在规则集中以及与每个主题相关时,比领土立法更有利”。 调动巴西雇员到国外提 属地标准不再盛行,雇用或供服务开始受到巴西立法的约束,巴西立法在单独考虑的每个劳工问题上比外国领土立法更有利——例如,增加三分之一的30天带薪年假、FGTS、遣散费、第13工资、与 加密数据库 在国外提供服务不的福利以及工作时间限制等。根据巴西最有利的立法规则,在巴西,雇佣关系仍然活跃,无论调动是临时的、固定的还是无限期的,还是最终进行的。只允许少于 90 天的临时转移,只要明确声明并在支付旅行津贴时进行。 劳工法院很快开始将这项法律类推适用于所有雇员调往国外的情况,无论公司的活动类型如何,反对适用早已被巴西判例吸收的属地标准,包括总结高级劳工法院判例,第 207 号,1985 年出版。